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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是否意味着个人自由持枪?

华夏文摘: 文朴: 美国的长枪协会(NRA)总把个人自由持枪等同于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其真相究竟如何?

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原文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为了保障国家自由的有组织的民兵,人民拥有和展示武器的权力,都是不可侵犯的)。其中,“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人民拥有和展示武器的权力)是对“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为了保障国家自由的有组织的民兵)的补充,说的是一回事的两个方面。

美国宪法产生的背景,是美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的独立战争的原因,在美国的《独立宣言》里有最为权威性的陈述,即殖民地政府不再是行使法律的公器,而是成了压迫人民的工具;对压迫人民的工具的武力反抗是合理和必须的。以《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佛迅为代表的美国的国父们,对革命后成立的新政府是否会堕落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有深切的忧虑,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要搞三权分立,州政府制约联邦;在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中以各州的民兵制约联邦的正规军。在制定宪法及其修正案时,宾州的代表提出的个人的持枪和使用枪的权力没有被采纳;相反,代表们所关心的是联邦剥夺了各州对民兵的组织权和指挥权。所以过去一贯认为第二修正案是保护人民武力革命的权力,或者是州政府在军事上对联邦政府的制约。

当然,现在看来,以民兵制约正规军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是美国内战的原因之一;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实际上是个失败的法律。不仅如此,美国宪法中所设计的州政府对联邦的制约,现在也名存实亡了。历史证明,杰佛迅的政敌,以汉迷尔顿为代表的美国的联邦派国父们对未来的预期是对的。

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能否引伸到个人的持枪权?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如果说是个人的持枪权,应该用“person”而不是“people”。中文单数复数划分不严格,但英文单数复数划分很严格,特别是法律英文。比如,“people”一词在美国宪法中出现多次,在其它地方都毫无歧义地不是指复数的个人。所以在第二宪法修正案也不应该指复数的个人。而且用复数的个人来描述每位个人的权力在法律上也讲不大通。

美国的《独立宣言》里指控因为英国违反了英国法制,而使美国陷入暴民政治私刑法制的边缘。显示美国的革命家早就超越了简单的“freedom”(人的个人自由),而是在争取更高的“liberty”(人的社会自由)。美国立国之初在武力争收酒税时已经用行动说明了个人的持枪权不受宪法保护,而是受低一级的法律制约。所以人人持枪私刑法制与美国国父们的理念相左。

在现实生活中,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也没有被当成个人的持枪权,比如个人持枪需要执照,法律规定在监犯人、有刑事犯罪前科、家庭暴力前科、和精神病史的都不能持枪。这说明持枪和开车一样是法律上的个人的特权,而不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与之相对比的是宪法所规定的个人的选举权。在纽约州,拿到选举证要远比拿到州身份证容易,在拿选举证上作假几乎不费吹灰之力。鼓励罪犯去投票是民主党的一大基本政策,比如让警察远离有投票站的街区,不让投票站工作人员查身份证,就是怕把罪犯和有犯罪前科的人从投票站吓跑。按民主党活动家在美国的公共电台(NPR)上所说,警察即使知道某个人是被通缉的罪犯,在他投票那天也不该抓他,因为他可能是在行使他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力。纽约州的罪犯多来自城市里投票民主党的穷人区,但他们服刑的地方多是投票共和党的乡下。因为在监犯人的投票,他们服刑的地方现在成了民主党的天下,使民主党在纽约州议会成了多数。那些乡下人不服,认为在监犯人的投票应该算在他们来自的地方--但他们对服刑罪犯的投票权并无异见。个人持枪需要执照,在监犯人、有刑事犯罪顷向、和精神病史的都不能持枪--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的共识,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了个人的持枪权不应成为美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人权。

在历史上,在对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大都把个人排除在“people”以外,比如拒绝犯罪以枪反抗警察符合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支持政府对个人持枪以执照的方式进行管理;而且把民间成立的军事组织和枪械俱乐部排除在“A well regulated Militia”之外。所以,美国的长枪协会把个人自由持枪等同于美国的宪法第二修正案的陈述内容在2008年前实际上都是违反法律的。


对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重大解释变化发生在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把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目的--“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为了保障国家自由的有组织的民兵)--引伸为公民在自己家里自卫,把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中的“people”单独解释成个人的复数,把“A well regulated Militia”解释成松散的民间持枪组织,使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引伸成保护个人的持枪自由。但2008年的判例也对个人持枪权也做了限制,比如维护了对个人持枪权的法律限制(使宪法里普适性的个人的基本权力听起来更像次等法律上的个人特权),和把机枪排除在“Arms”(武器)以外。另一方面,它又把“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人民拥有和展示武器的权力)括展到枪的主人以外的所有人,比如宣布枪必须有枪锁的法律非法。所以美国最高法院的2008年判例看起来相当奇怪。2008年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反对意见所坚持的正是对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传统理解。对比美国最高法院在对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历来判例,和“people”一词在美国宪法和其它法律中的通常解释,2008年的判例实际上是个法律上的奇点,也带来了法律上关于个人持枪权的无穷基本问题。

所以美国禁枪派和限枪派在宪法上应该做的,首先是恢复克林顿时代对以主动大规模杀人为目的的自动和半自动步枪的禁止法律,以避免康州最近的惨案再次发生;其次是寻求立法禁止非常容易导致防卫过度的自动手枪,以避免克州半年前的惨案再次发生;最后是在法律上挑战美国最高法院2008年的判例本身,以澄清个人持枪权与美国第二宪法修正案的真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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