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 - 82岁的赵老太欲转让所承租的公房,因已出嫁的女儿晓金(化名)户口还挂在该承租屋内,为此赵老太与女儿晓金签署协议允诺将转让房款的50%给予女儿, 但事后赵老太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女儿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涉老审判庭判决,赵老太须给付女儿晓金22万元。
今年3月,女儿晓金向法院起诉称,该公房虽系母亲承租,但身为女儿的她亦有户籍在内,属同住人。去年11月28日,母女约定若母亲转让该公房承租权,应支付女儿一半的转让款。同年12月,赵老太将该公房承租权转让案外人,却未履行给女儿的转让款,故请求法院判决母亲按约给付。
法院认为,考虑到女儿在母亲转让房屋承租权过程中,不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还迁出户籍,赵老太为此受益,否则无法将房屋承租权转让,法院遂判决赵老太酌情给付22万元。